Articles of Association

中英文化体育交流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中英文化体育交流协会(英文名称: Anglo Chinese Cultural & Sports Exchange Association 缩写: ACCSEA)。

  第二条 本会是英国热爱中英文化体育交流的人士创立,是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同中国与英国有关人员互访、图书、资料交换、举办文艺演出、展览、文化学术研讨、 体育交流、举办大型体育活动 等事项进行交流与合作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通过开展同各国的文化体育交流与合作,繁荣人类的文化体育事业,增进中国人民与英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与友谊。

  第四条  本会的住所在英国伦敦。

  第二章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举办中英文艺演出、展览活动;

  (二)举办中英文化艺术方面的学术研讨活动;

  (三)举办中英体育人员互访,学术交流, 人才培训, 举办友谊比赛活动;

  (四)同中英有关机构就人员互访、图书、资料交换进行交流与合作;

  (五)同中英两国的民间团体进行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欢迎个人或集体会员加入。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服从本会领导,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根据有关规定独立开展地区性的对外文化体育交流活动;

  (七)优先承办本会委托地方承办的交流项目。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承办本会委托的各项文化体育交流任务;

  (四)积极向本会推荐对外文化体育交流项目;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 / 3 上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 5 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 / 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 / 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 / 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 / 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心中英文化体育交流, 遵纪守法;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 5 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 / 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有关团体、个人捐赠;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会员需缴纳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英国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不设专职工作人员, 不发工资。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消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依法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本会成立开始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